办理部门 | 环保局 | 联系电话 | 0550-519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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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办理时限 | 经现场检查符合条件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 |
办理地址 | 政务中心2号楼3层306室污控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颁发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