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 | 环保局 | 联系电话 | 0550-2301081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办理时限 | 经验收组现场验收符合验收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
办理地址 | 全椒县政务中心4号楼3层环保局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