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 | 商务局 | 联系电话 | 5297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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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办理时限 | 即办 |
办理地址 | 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