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行为的经营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经营的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除外);
3、经营者下属的分支机构、连锁店、分店、门点、摊点视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所在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
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登记表草表(可向县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或自行从省商务厅网站下载)及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仅限生产商)复印件。
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要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