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 | 交通局 | 联系电话 | 0550-23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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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 | 办理时限 | 自许可后10日内发证 |
办理地址 | 全椒县政务中心交通窗口 |
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道路运输条例》
1.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2.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1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2.3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3.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3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