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或者由当地公路管理机构转呈政务大厅交通厅窗口;
2.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根据申请材料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对部分实质性内容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或请专家会审;
5.由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签订相关协议;
6.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身份证明(包括: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二、 申请书(包括: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
三、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方案。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五、相关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及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