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通行条件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或者由当地公路管理机构转呈政务大厅交通厅窗口;
2.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
4.根据申请材料由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组织路政执法人员对部分实质性内容进行实地勘验、审核;
5.由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6.送达。
一、身份证明(包括: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二、 车辆技术状况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以及车辆的厂牌、型号、规格、自重、轮数、总的外廓尺寸等)
三、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及申请表1分;
四、涉及路产损失的,应提交路产修复及补偿方案。